两部委:未达标输配电资产等成本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发布时间:2020-06-29 17:42:22 共阅读:107次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其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与实施。一是深化电网规划编制内容要求。电网规划是电力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应实现对输配电服务所需各类电网项目的合理覆盖,包括电网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基建项目是指为提供输配电服务而实施的新建(含扩建)资产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输配电服务资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电网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含输变电工程项目(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区域和省级主网架、配电网等)、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等)、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运营场所、生产工器具等)。
二是深化电网规划编制的技术经济论证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测算规划总投资和新增输配电量,评估规划实施后对输配电价格的影响。原则上,对于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规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安排,对于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等其余基建项目,应明确建设规模。对于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应明确技术改造目标和改造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高本省电网规划编制的深度要求。
三是更加注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电网规划应切实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效衔接社会资本投资需求,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涵盖包括增量配电网在内的各类主体电网投资项目,满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增量配电领域投资业务需求。电网规划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充分衔接,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
通知明确,规范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投资管理。一是推进分级分类管理。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定额测算核定、造价管理等工作对电网投资成本控制的作用。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应在核准文件中明确项目功能定位。
二是推进电网项目实施与适时调整。电网企业应通过投资计划有效衔接电网规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履行相关程序,保障电网规划项目顺利落实。根据《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国能电力〔2016〕139号),电力规划发布两至三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规划实施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对五年规划进行中期滚动调整。在规划执行期内,如遇国家专项任务、输配电价调整、电网投资能力不足等重大变化,规划编制部门按程序对具体规划项目进行调整,相关单位应按照决策部署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加强电网规划及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分析评估。一是深化电网规划定期评估。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能源电力规划相关规定,加强对电网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规划实施过程中开展中期评估,规划期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电网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滚动调整和下一阶段编制的重要参考。
二是完善电网投资成效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成效评价标准,定期选取典型电网项目,重点围绕规划落实情况、实际运营情况、输变电工程功能定位变化情况等开展评价。对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其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与实施。一是深化电网规划编制内容要求。电网规划是电力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应实现对输配电服务所需各类电网项目的合理覆盖,包括电网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基建项目是指为提供输配电服务而实施的新建(含扩建)资产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输配电服务资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电网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含输变电工程项目(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区域和省级主网架、配电网等)、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等)、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运营场所、生产工器具等)。
二是深化电网规划编制的技术经济论证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测算规划总投资和新增输配电量,评估规划实施后对输配电价格的影响。原则上,对于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规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安排,对于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等其余基建项目,应明确建设规模。对于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应明确技术改造目标和改造规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高本省电网规划编制的深度要求。
三是更加注重电网规划统筹协调。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电网规划应切实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有效衔接社会资本投资需求,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涵盖包括增量配电网在内的各类主体电网投资项目,满足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增量配电领域投资业务需求。电网规划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充分衔接,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
通知明确,规范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投资管理。一是推进分级分类管理。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定额测算核定、造价管理等工作对电网投资成本控制的作用。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应在核准文件中明确项目功能定位。
二是推进电网项目实施与适时调整。电网企业应通过投资计划有效衔接电网规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履行相关程序,保障电网规划项目顺利落实。根据《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国能电力〔2016〕139号),电力规划发布两至三年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规划实施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对五年规划进行中期滚动调整。在规划执行期内,如遇国家专项任务、输配电价调整、电网投资能力不足等重大变化,规划编制部门按程序对具体规划项目进行调整,相关单位应按照决策部署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加强电网规划及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分析评估。一是深化电网规划定期评估。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能源电力规划相关规定,加强对电网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规划实施过程中开展中期评估,规划期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电网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滚动调整和下一阶段编制的重要参考。
二是完善电网投资成效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成效评价标准,定期选取典型电网项目,重点围绕规划落实情况、实际运营情况、输变电工程功能定位变化情况等开展评价。对非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未投入实际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输配电资产,其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